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培清,男,汉族,**年**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农民,现住西藏日喀则市汽修厂。 被告次旦,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于西藏萨迦县,农民,现住西藏定结县。 被告罗布,男,藏族,,西藏定结县人,民,现住西藏定结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培清诉被告次旦、罗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培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杨培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洛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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