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单晓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王景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晓宇与被执行人王景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王景惠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共计人民币405121.5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景惠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景惠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