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良武,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桥东路*号,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张建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良武与被执行人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良武欠款269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9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建华名下登记有房产,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华所有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1号1幢1-3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00-2129;建筑面积:78.24平方米),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华所有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1号1幢1-109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竹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671号;建筑面积:35.37平方米),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易淑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焰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