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坚梁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桃林寺镇永红村静江片区。 法定代表人:湛茂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新春,汨罗市坚梁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共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28号灵达新苑4层9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中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栋2单元1304号。 法定代表人:肖山,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坚梁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共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中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602民初6697号判决立案执行。汨罗市坚梁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以有同类案件在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统一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该案指令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汨罗市人民法院亦有案件被立案执行,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五)项“辖区内多个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同一,指令执行或提级执行便于案件协调处理的”的规定,本案可指令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602民初6697号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坚梁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共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中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指令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汨罗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孟君 审判员 曹 波 审判员 李江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