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晓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婷,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璐因与被上诉人毕晓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毕晓贞在2019年3月21日与温璐签订《店铺转让合同》时是否具有聪明树品牌的使用权是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毕晓贞在本案一审中提交了七色光华(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4日出具的《授权书》及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的《聪明树品牌管理授权说明》,温璐在二审过程中提交了七色光华(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出具的《七色光华(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声明》,该声明否定前述《聪明树品牌管理授权说明》的真实性,并声明自2018年6月之后毕晓贞不再享有聪明树品牌的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的同一品牌方出具的证据相互矛盾,致使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考虑是否有必要追加案涉《店铺转让合同》签订时的品牌方七色光华(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予以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温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薇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王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添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