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喀什新晨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682737746L,住所地:喀什市西域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买买吐尔逊祖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力克木吾司曼,新疆依孜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功术,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新疆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喀什新晨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功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喀什新晨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协议,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功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新晨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在开庭前书面申请将诉讼请求498140元变更为10000元,故本院应退还原告多收部分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新晨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功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喀什新晨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预交4386.05元,本院退还原告喀什新晨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多收的诉讼费436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