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奥亨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5号院2号楼9层903、14层1407室。
法定代表人:杨槐,董事长。
被告:郭小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奥亨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亨公司)与被告郭小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仲裁裁决书案号: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1818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奥亨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奥亨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奥亨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