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20年10月30日对原告青岛东华宇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1725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鲁1725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六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页的正数第二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承安 审 判 员 戚玉香 人民陪审员 张纯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