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东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柏年,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红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东生与被告何红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东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东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东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东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