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 被告:刘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英伦尚城F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静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静提供的被告刘军信息不准确,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军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海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