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汉诺路46号,社会统一代码:913704001644518440。

法定代表人:王贵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立,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对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对沟村,统一社会代码:54370406B47665827J。

法定代表人:徐吉山,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绍付,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对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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