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繁荣路311号。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仁与被告诸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金仁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金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金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