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
被告:李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
第三人:李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
第三人:王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张某、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