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宝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高维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朱宝峰与高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103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维松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宝峰申请强制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标的金额6万元及利息、保全申请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高维松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高维松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高维松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信息,除零星存款和一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高维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宝峰已申请对该房产诉讼保全,原审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8日已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维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另查明,被执行人高维松已去世,户籍于2021年3月5日注销,现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继承情况不明,对其遗留的财产暂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符合条件时继续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高维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韬 审判员 郭海涛 审判员 李继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毅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