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张宣公路东侧102号。 法定代表人:范颖,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石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石建伟已给付拖欠的物业费为由,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小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利峰 书 记 员 焦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