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贤朝(刘文梅公公),****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罗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梅与被告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贤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文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罗斌偿还我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我丈夫在被告罗斌承包的丹江口市铁矿务工期间,被告因为需要资金周转,陆续向我们借款35000元,后经过索要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欠款。2016年5月8日经过结算,被告尚欠10000元并向我出具了借条一份。因余款经我索要无果,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罗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到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本院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对本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刘文梅丈夫范财勇在被告罗斌承包的丹江口市铁矿务工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陆续向范财勇夫妇借款35000元,后被告仅偿还了25000元,因无力偿还剩余欠款,被告于2016年5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10000元的借条一份。借条出具后,因原告索款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罗斌向原告刘文梅夫妇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条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罗斌未及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罗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文梅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克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