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铁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吴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秋礼(吴海燕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铁鑫与被告吴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孙铁鑫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孙铁鑫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铁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孙铁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