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东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李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东存与被告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存,被告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东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李平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镇平建设大道“东风风行”店西侧道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东风风行”店前处,与停在“东风风行”店前的星途牌奇瑞商品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被告李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李平辩称:我有责任。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并在法庭上出示了证据,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李平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镇平建设大道“东风风行”店西侧道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东风风行”店前处,与停在“东风风行”店前未出售的星途牌奇瑞商品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被告李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东存购买星途牌奇瑞商品车花费98900元,该车辆发生碰撞后花费维修费3800元,原告李东存的车辆属于商品车,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东存无法按照新车的价格进行销售,事后原告李东存以90000元价格出售给陈登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李平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与原告李东存停在“东风风行”店前的星途牌奇瑞商品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李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原告事故车属于未出售商品车,被告李平未购买保险,因此,对于原告李东存的损失,被告李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李东存要求被告李平赔偿损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李东存的损失为:1、车辆价值损失8900元;2、车辆维修费3800元。原告李东存的全部损失为12700元。故被告李平应直接向原告李东存支付赔偿金12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东存损失1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李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