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远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刘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远行与被申请人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远行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斌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远行购买了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斌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