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洪富,男,****年**月**日出生,住马龙县。 被执行人:陆勇,男,****年**月**日出生,住马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富与被执行人陆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云0321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朴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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