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洪富,男,****年**月**日出生,住马龙县。 被执行人:陆勇,男,****年**月**日出生,住马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富与被执行人陆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云0321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朴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