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燕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星,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白燕杰与被告郑海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燕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燕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6,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1月27日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份,原告承揽了被告位于北关区××花村的钢结构厂房建设。该厂房当月完工并已投入使用,被告在支付了原告部分制作安装费后,剩余款项36,000元被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无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尊严,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郑海平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份,原告白燕杰承揽建设了被告郑海平位于北关区××花村的钢结构厂房,被告在支付了原告部分制作安装费后,剩余款项36,000元未付,被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现金叁万陆仟元整”,被告在欠条了签名捺印。后经原告催要该款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郑海平拖欠原告白燕杰承揽建设的厂房费用,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承揽费用,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以利息损失为限,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承揽费用付款期限,利息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燕杰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白燕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被告郑海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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