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和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李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审理经过

李和平与李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0)豫1523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李元应返还原告李和平租房押金等款项共计10600元:定于2020年8月21日前返还原告2000元;2020年9月21日前返还原告2000元;2020年10月21日前返还原告2000元;2020年11月21日返还原告2000元;2020年12月21日前返还原告2600元。因李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和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1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李元名下有零星存款,李元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

(2)被执行人李元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李元未按还款义务履行,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06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06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