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凌晨,女,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富江,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百顺,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百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国红,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凌晨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凌晨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曹凌晨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现已查封。2019年5月26日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居住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鲁1728执82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曹凌晨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凌晨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曹凌晨,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0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涉嫌非法集资,公安已立案,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00万元及利息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胜利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