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万达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刘新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玉(曾用名张术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朱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万达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朱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万达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已具备破产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苏038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新沂市万达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1)新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 伟 审 判 员 张科学 审 判 员 刘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谍 书 记 员 段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