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比石局,男,****年**月**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6月5日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6年10月31日被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绵竹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吉比石局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川068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比石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吉比石局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