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朔州市人。系受害人相旭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朔州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相某1,朔州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相某2,朔州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相某3,朔州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相某4,朔州市人。 六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现住朔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某。 负责人:相某5。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现住朔州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相某2、相某1、牛某、相某3、相某4、吴某、朔某(以下简称通源汽车运输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被上诉人相某2、牛某、相某3、相某4、吴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被上诉人相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被上诉人通源汽车运输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明显错误。1.原判认定上诉人未提交条款明显错误。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与保险单据同等重要不可或缺,一审庭审出示的《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条款》业经当庭质证应当作为定案依据。2.原审认定《雇员意外伤害补偿管理办法》不属于保险合同组成范围明显错误。该办法加盖有投保人公章并标注有效期间,该期间与投保单、保险单的有效期间一致,该办法内容与投保单、保险单相互呼应,形成证据链条,明显属于保险合同项下的内容,且法律并不禁止保险单、投保单、保险条款等以外的文件组成保险合同。3.一审诉讼中投保人陈述是在空白模板上盖的章,业务员未履行任何说明,原判以上诉人未提供反驳证据而采信投保人陈述。该投保单在签署时是否空白模板举证责任在投保人,在与客观证据相矛盾又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采信投保人的陈述明显不当。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部分紧挨投保人用章处,明显区别于其他表格内容,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投保人有条件、有能力注意到免责提示,其人为故意无视免责提示责任应由其承担。二、原审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额赔付责任违背保险法立法目的,违背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保险法》第1条规定,本案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可通过交通事故索赔获取部分补偿。同时因是在下班路上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又可通过工伤程序获取赔偿。原判无视免责事由和免责条款的存在,违法判令上诉人继续赔付会助长社会大众的行政违法行为。三、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上诉人对免责条款做出了合理的说明提示,被上诉人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免责事由成立,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1.本案上诉人与一审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行为,是对“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也就是说投保人已经明确了投保单和保险单所记载的全部内容。首先投保单在投保人的落款盖章处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投保人声明”,并明确注明“保险人已将《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即客观证据表明上诉人已经向投保人说明了免责条款,投保人否认说明免责条款应当提供证据。其次《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单》在首部写明“保险人依据《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又在特别约定中第一项明确载明“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无疑义,即视为同意合同条款及约定的全部内容......”,该保单的正本由投保人持有,投保人完全有条件有能力知晓保险合同条款及约定,并表示同意才可能缴纳保险费用。投保人当庭否认合同条款及约定不符合常理,违背客观事实。2.保险人以保险条款、管理办法的方式多次向投保人说明免责事由已尽到法定提示义务。《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条款》第5条第3项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以区别于其他内容的黑体字标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已经符合《保险法解释二》第11条所规定的提示义务标准。《雇员意外伤害补偿管理办法》第5条第4项,明显是上诉人对免责条款的再一次书面说明,上诉人已通过多种方法向投保人说明免责事由,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13条第2款规定,上诉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投保人在两份书面文件上盖章,就应当认定上诉人履行了该说明义务。3.被保险人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可知,本案被保险人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行政法规中明确禁止的情形,上诉人只需要进行提示即可。《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条款》和《雇员意外伤害补偿管理办法》中提示并以《释义》方式明确说明,投保人也均签章收悉,足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完成提示义务,原判认定上诉人未履行说明义务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正确采信证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辩称

相某2、牛某、相某3、相某4、吴某、相某1答辩同意一审判决。 通源汽车运输队答辩同意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相某2、牛某、相某3、相某4、吴某、相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通源汽车运输队、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赔偿相某2、牛某、相某3、相某4、吴某、相某1因相旭雇佣期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通源汽车运输队为包括本案受害人相旭在内的31名雇员与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签订《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8日0时起至2021年4月7日24时止。其中“身故补偿金”30万元。被害人相旭在车队担任跟随洒水车煤场洒水职务。2020年7月22日16时20分许,相旭完成洒水任务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经国道336线621KM+870M处17时30分许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平鲁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相某2、牛某、相某3、相某4、吴某、相某1认为,通源汽车运输队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相旭属于案涉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案涉意外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在身故补偿金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主张受害人系无证驾驶,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为由请求免责。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保险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相旭系通源汽车运输队的雇员,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相旭在保险合同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提出投保单上有通源汽车运输队印章,说明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主张免除其保险责任,但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履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的免责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对相某2、牛某、相某3、相某4、吴某、相某1主张的《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保险合同项下的“身故补偿金”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吴某、相某1、相某2、相某3、相某4、牛某30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提交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条款,拟证明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条款事由。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不属于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判由上诉人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理赔被上诉人吴某、相某1、相某2、相某3、相某4、牛某保险合同项下的“身故补偿金”是否适当。被上诉人通源汽车运输队与上诉人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签订的《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相旭系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相旭在保险合同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上诉人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应依法依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上诉人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认为已尽到说明提示义务,相旭无证驾驶摩托车属于免责情形,不应承担理赔责任,但上诉人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依照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免责情形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等明显标志的方式予以提示,不能证明其尽到了说明提示义务。上诉人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所提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煤财险朔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元,由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福审判员张**审判员郑荣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东秀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