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北路东黄河农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50884879M。
法定代表人:刘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鸽,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振,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政通路与溱水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147418822。
法定代表人:李德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青,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计2015元,由原告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