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龙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7101180615。
委托代理人:汪红波,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荆门市高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粮棉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576999144C。
法定代表人:黄进飞。
审理经过
申请人龙剑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鄂0822民特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荆门市高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望江花园小区的以下房屋予以查封:2号楼1单元101、102、103、104、105、110、111、112、113、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号;3号楼1单元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号;5号楼2-102、2-202、3-101、3-102、3-202、4-102号,期限为三年。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责任限额518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市高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望江花园小区的以下房屋:2号楼1单元101、102、103、104、105、110、111、112、113、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号;3号楼1单元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号;5号楼2-102、2-202、3-101、3-102、3-202、4-102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龙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