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号武汉宝业中心A栋*层。
法定代表人:孙金林。
被执行人:咸宁市鑫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温泉笔架山路.
法定代表人:蒋文雍。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远平与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市鑫洲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市鑫洲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20)鄂12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市鑫洲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73904.75元(含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761.75元,利息146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