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号武汉宝业中心A栋*层。

法定代表人:孙金林。

被执行人:咸宁市鑫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温泉笔架山路.

法定代表人:蒋文雍。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远平与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市鑫洲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市鑫洲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20)鄂12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市鑫洲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73904.75元(含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761.75元,利息146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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