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陶富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增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增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增宝双方达成和解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皖0506民初1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