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金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5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钱从斌。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金汉与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1003民初18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631331.8元【劳务款本金429503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7日止的利息179049.8元、律师费10000元、受理费4193元、执行费8586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家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