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2019)兵1101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65447L。

法定代表人:张学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笃,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鑫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达坂城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769781871D。

法定代表人:白斌,总经理。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兵110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6日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鑫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 000 000元、利息1 872 000元、案件受理费22 888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4 899 88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公开告知表。

2、在执行中本院自2019年4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鑫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随有车辆,但无法实际控制、所有房产有乌鲁木齐中院查封,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新疆鑫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中无对外投资的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鑫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令。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19年9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鑫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4 899 888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袁 浩

审判员  张高豫

裁判日期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李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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