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解 放路16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张羽。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贵州 银行06160012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8132.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邵中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