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利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李天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邵阳县。

审理经过

刘利兵与李天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2)东法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天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利兵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天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李天亮无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存款,在工商、国土、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天亮纳入限制高消费的黑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天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利兵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天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利兵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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