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70096471N。

法定代表人:何玉玲。

住所地:新郑市。

被申请人:李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萌名下银行存款8194.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河南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8194.08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萌名下银行存款8194.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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