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民丰县尼雅服装厂,住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巍,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绍兴柯桥丽棋贸易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型塘村。
法定代表人:胡玲香。
被申请人:郑月明,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申请人:刘华,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民丰县尼雅服装厂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柯桥丽棋贸易有限公司、郑月明、刘华银行账户存款30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绍兴柯桥丽棋贸易有限公司、郑月明、刘华相当于3021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民丰县尼雅服装厂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民丰县尼雅服装厂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绍兴柯桥丽棋贸易有限公司、郑月明、刘华名下的账户存款302150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绍兴柯桥丽棋贸易有限公司、郑月明、刘华相当于3021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民丰县尼雅服装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