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杭州烨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新文路43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权,男,系公司职工。

被告:舟山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路480号城投大厦13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霖,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烨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烨城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烨城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杭州烨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免收。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茜

二ling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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