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盼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梁耀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盼达与被执行人梁耀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民初16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盼达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耀雄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梁耀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二、向被执行人梁耀雄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仁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7月7日我院依法委托韶关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梁耀雄车牌号为粤F×××××的小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2021年8月4日委托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了被执行人梁耀雄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对被执行人梁耀雄采取了冻结银行账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查封、扣押、扣留、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担风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750000元,执行费990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750000元,执行费99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028执3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谢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