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顶山学院,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未来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68469074。
法定代表人:苏晓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霞,系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系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佳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与中兴路交叉口(佳田国际大厦西塔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571323J。
法定代表人:关自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好民,系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学院与被告河南佳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田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发回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霞、李贝,被告佳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好民、樊国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平顶山学院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佳田公司停止侵权,返还侵占的土地;2、诉讼费用由佳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佳田公司分别在2010年10月和2012年2月左右侵占平顶山学院西部边域教育教学用地22.1756亩(平顶山学院准备拉围墙时,通过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下属测量队测量)。平顶山学院发现佳田公司侵占教育教学用地后,多次致函佳田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返还侵占的土地。但佳田公司至今未停止侵权行为,更未返还侵占土地。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佳田公司辩称:不同意平顶山学院的诉讼请求。1、之前涉案地块是山坡,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山顶有一个小型的水厂,给佳田公司的佳田西湖岸小区项目施工带来了塌方、滑坡、水淹等施工安全隐患。此外山坡被当地居民开挖严重,佳田公司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对相关的山体进行了支护、加固和相应的土方开发。2.佳田公司对土坡进行支护以后已经达到了安全使用的标准,还在坡顶拉建了围栏,足以防止平顶山学院所担心的在涉案坡体发生其他安全隐患的可能。3.佳田西湖岸小区已经完全建成,并销售给业主居住使用,其中一期已经交付使用十余年,因此,平顶山学院主张的返还土地无法实际完成。佳田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平顶山学院的诉讼请求。4.平顶山学院诉讼请求主张的面积也有争议。平顶山学院主张的佳田公司占用的土地面积不准确,佳田公司认为占用面积为六七亩。请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中充分考虑佳田公司因支护、加固、开挖等投入工程款1300万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1日,平顶山学院就涉案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案土地与佳田公司所有的土地边界相连,双方均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各自的土地使用权证后均附有土地宗地图。平顶山学院在庭审时提交平顶山市拓普土地勘测中心绘制的《平顶山学院土地情况总体示意图》拟证明佳田公司侵占其所有的土地共计22.1756亩,佳田公司认可其占用了平顶山学院的土地,但对平顶山学院主张其占用土地的面积以及测量方式不予认可,且认为系基于安全考虑才对相关山体进行支护、加固保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平顶山学院申请,本院委托,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豫郑正达测字【2021】050035号测绘成果报告,为:本次测绘土地证地块边界由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无异议,但佳田公司实际占用边界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申请人平顶山学院认为实际占用边界应为护坡上排水渠东侧边沿,被申请人佳田公司认为实际占用边界应为护坡下边沿,故依据双方各自指认的边界分别进行了GPS坐标采集。经测算得出,成果如下:平顶山学院与佳田公司占地面积明细表:1、双方当事人土地证分界线至申请人指认的护坡上排水渠东侧边沿之间为5352.54平方米,约合8.03亩;2、双方当事人土地证分界线至被申请人指认的护坡下边沿之间为3098.22平方米,约合4.65亩。
2010年至2012年,佳田公司对位平顶山湖滨路与博文路交叉口的山体进行支护、加固,该体位于平顶山学院的西部、佳田西湖岸小区的东部。2019年3月29日,平顶山学院致函佳田公司,要求佳田公司返还侵占的西部边域教育教学用地22.1756亩,拆除在被侵土地上的建筑物,以便平顶山学院垃建围墙。2019年4月1日,佳田公司回函平顶山学院,表示佳田公司对平顶山学西部山体西侧的整治是出于对环境和安全的考虑,佳田公司对此投入了大额资金,且佳田西湖岸小区已经有上千人入驻,若平顶山学院在小区内拉建围墙势必会破坏整体环境及规划,导致各方产生矛盾。佳田公司愿意寻找合适的解决方式,但若平顶山学院一味坚持拉建围墙,佳田公司则将追偿投入资金及由此带来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由平顶山学院提交的案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案涉土地《不动产产权情况表》、案涉土地《土地登记申请书》、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1]130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平政土[2001]19号)、平顶山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平顶山学校新校区工程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2010]46号)、《平顶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扩建工程建设用地明细表》、案涉土地《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表》、案涉土地初始登记信息、案涉土地界址标示及原被告双方土地权属现场指界确认表、佳田公司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照片,豫郑正达测字【2021】050035号测绘成果报告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顶山学院与佳田公司对其所有的土地均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且从土地使用权证后附的宗地图来看,双方各自所有的土地坐标清晰,界限明确,面积确定,因此本案并非土地使用权属争议,而是属于因物权保护引起的民事纠纷,佳田公司占用了平顶山学院的土地系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平顶山学院与佳田公司均应在其土地使用权证后附的宗地图范围内占用、使用,佳田公司应返还平顶山学院土地使用权证后附的宗地图范围内多占用的土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南佳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侵权,返还平顶山学院土地使用权证后附的宗地图范围内多占用的土地。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佳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