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江市金亚喷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投资人:王娟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锋,江苏政纬(吴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涛。

被告:夏涛,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江市金亚喷织厂与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唯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江市金亚喷织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夏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江市金亚喷织厂诉称,原告从2019年2月16日开始向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供应坯布,截止到2020年6月2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687089.9元,后2020年9月26日原告又向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供应53800.4元坯布,2020年9月30日,被告仅付给原告20000元,现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合计欠原告货款720890.3元,经查被告夏涛为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夏涛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20890.3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72089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夏涛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16日开始有业务往来,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涛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确认买卖面料事宜,原告将发货码单发给被告方,被告收货并确认,聊天记录中载明,2020年9月25日下午15:36,被告夏涛向原告发送原告之前发给他的对账单一份,2020年9月26日晚上19点47分,被告夏涛要求原告将码单发给被告,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上午9点43分将对账后产生的一笔交易的码单拍给被告夏涛。2020年10月13日下午16点12分,原告又将总对账发给被告夏涛后,被告夏涛回复收到。双方共发生的交易金额是2160890.3元,被告通过支付宝等方式支付给原告货款合计1440000元,尚欠货款为720890.3元。因被告未付款,原告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致诉讼。

另查,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成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夏涛。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码单、工商登记材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因两被告未到庭质证,应视为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审核后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欠款事实清楚,拖欠不付至今是欠理的。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期间,系被告夏涛投资的一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夏涛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故应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金亚喷织厂货款720890.3元及利息损失(以720890.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

二、被告夏涛对被告苏州驰川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4元,诉讼保全费4124元,公告费600元,计1022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两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9628元,本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6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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