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田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冯宇,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垠,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涂良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朝阳中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83043829。 负责人:王群明,该支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田国华与被告涂良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田国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田国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牧男 书记员顾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