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孙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2021年7月21日,原告孙某1的法定代理人孙某3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