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长辰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舜德社区十里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永发,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运军与被执行人湖南长辰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运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