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202号南门口纺织品大楼5-6层。
法定代表人:余立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廖丽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丽芬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丽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廖丽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丽芬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50元,由原告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