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阎玉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胡裕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审理经过
阎玉娥与胡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103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胡裕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阎玉娥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胡裕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阎玉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0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1年4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三、2021年4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2021年4月12日,向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四、2021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4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1400元后,尚余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