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被执行人:何际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被执行人:张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嘉明与被执行人何际长、张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781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何际长、张有华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多次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有华名下有位于邵武市××路××号××幢××室××房××,已被本院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限制被执行人何际长、张有华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张有华名下有位于邵武市××路××号××幢××室××房××,已被本院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辉
审判员 车荣建
审判员 邓林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温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