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永济市银杏西街7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余某,住永济市。
被告:刘某,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9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