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文昌大道与人和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19107554A。

法定代表人:徐晓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楠,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妍妍,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春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任凯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朱海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春林、任凯锋、朱海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楠、郑妍妍,被告任春林、任凯锋、朱海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任春林、任凯锋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和利息95009.5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7日,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月13.65615‰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13425元;2、原告对被告朱海博所有的周房权证川汇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享有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保全费等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任春林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借期从2018年9月4日至2020年8月8日,借期内月利率9.1041‰,逾期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加罚50%。被告任凯锋是被告任春林的父亲,承诺同意共同还款。被告朱海博对该笔2提供房产抵押并已抵押登记。原告已依约发放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本息,无奈,具状维权,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任春林、任凯锋、朱海博缺席未答辩,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并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任春林、任凯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任春林、任凯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支付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13425元。

三、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海博提供的抵押物(周房权证川汇区字第××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42元,由被告任春林、任凯锋、朱海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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