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薛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与被告薛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