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孝义市胜溪街道办事处赵家庄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秦×1,孝义市胜溪街道办事处赵家庄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秦×2,孝义市胜溪街道办事处赵家庄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秦×3,孝义市胜溪街道办事处赵家庄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秦×4,孝义市胜溪街道办事处赵家庄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孝义市人,住孝义市。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晋1181刑初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张×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郭×、秦×1、秦×2、秦×3、秦×4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5852.1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执行费6138元,由被执行人张×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征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媛媛